第四节 警察体育与施皮斯体育 1。小段
作者 郑群力 四川警察学院
欧洲有一种风习,把对体育最有创造和有影响的人称谓"体育之父",就是体育"祖师"的意思。法国、瑞典、瑞士、等国家,都有他们自己的体育之父。德国历史上有三个体育之父,古兹牟茨就是德国的第一个"德意志体育之父,日本人把他叫做"德意志体育的祖父",史书上把他称为"近代体育创造者"。德国第二个"体育之父"是杨(一七七八至一八五二年)他是德意志国民性,或德意志民族优越性的倡导者。他用德志国民性的思想写了(德意志体育论)。他在体育方面所作的实际工作运没有古兹牟茨和施皮斯那样多。施皮斯生于,存在于(一八一零年至一八五八年),是德国第三个"体育之父",因为他的功绩主要是在学校体育方面,所以又被称谓"德意志学校体育之父"。施皮斯的主要功绩是继续和发场了古兹牟茨的运动教育的思想,而且把它发屡到了顶锋。施皮斯的主要过失在于片面地追求运动教育、由于迷恋运动教育而把体育引向了岐途,受到了当代和后代一些人的批判。十九世纪后半叶,欧洲体育,在实破了施皮斯柱桔的情况下,才有了一个新的发展。施皮斯体育思想方法,在现代世界各国都有它的遗迹,并有的警察院校至今还有严重的这种现象。当前,我们仔细看一看欧洲的施皮斯体育的经验教训,对我们搞中国警察体育科学化具有待殊重要的参考意义。
施皮斯是终身职业体育教师。他从一八三三年,当时二十三岁,开始当小学体育教师。一八四零年,三十岁,开始著书,写く徙手体操>。一八四四年就任中学体育教师职务。一八四八年未就任赫斯(现西德西南部一个省)大公国高等学务局委员。
施皮斯受过大学教育,是一个能文能武的体育教师。他有多年中小学体育实践经验,而且把全部实践经验,进行了理论加工,形成了一整套的、西方许多地方的体育教师必备的著作。他的著作不是欣赏读物,而是体育实际工作的指南。据历史现载,施皮斯体育体制,在西方整整应用了一个世纪,即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现在世界各地仍有施皮斯体育的影响存在。所以我们现代警察体育要研究他。
く体育论>是施皮斯著作的总称,其中分为四卷:一卷是く徒手体操>二卷是く引体向上运动体操>:三卷是く支撑运动体操>:四卷是く集体运动体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