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中国法制新闻网特约通讯员和约稿的函
by:xingxilai - 2007-9-27 15:42:00
关于发展中国法制新闻网特约通讯员和约稿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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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发展中国法制新闻网特约通讯员和约稿的函
by:soubing(游客) - 2008-5-9 18:37:54
安全警钟敲不醒尉庄乡的“黑”矿井
中国新安全周刊报记者 牛琳
2008年4月14日晚,山西省乡宁县尉庄乡山水村武永红的非法矿井内发生了一起井巷塌陷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当地政府部门并非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上报事故详情,而是采用封锁消息、逃避新闻追踪的办法来剥夺人们对该事故的知情权。
尉庄乡地处县城南25公里处,地理条件较差,多年来这里的人们都把开采地下资源当作发财致富的另一捷径,于是该乡管辖的地域内竟出现有大小煤矿近200家。面对地下资源日趋枯竭的现状,煤炭资源整合后,全乡仅保留有乌金沟煤矿、关地煤矿和天池沙坪煤矿等六座煤炭合法生产矿井。然而,那些被关闭的“黑”煤矿并未因政策的制约而停止非法生产,他们白天不敢生产晚上却偷着开采,山水村的武永红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持下,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事发之日,时逢记者在该矿调查私挖滥采等其他事宜,看着那一辆辆农用三轮车忙碌地把煤运出井口,井外的大货车及时把煤转运到其它合法煤矿进行销售。这种井然有序的非法生产还真令人费解,究竟是谁在为这些“黑”矿井撑腰呢?井外的矿工告诉记者,乡政府让每个非法矿井缴纳两万块钱,允许生产一个月。大货车司机也告诉记者:“是乡政府派我们来转煤的……”据知情人透露,该乡政府用每吨一百二十元的价格强行收购非法矿井所产的煤,然后把煤运到合法煤矿高价销售。与其说尉庄乡政府在煤炭资源整合期间充当“煤贩子”的角色,还不如说该政府是在抵着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与非法矿井进行“官煤勾结”的黑交易。
当天下午,也就在记者离开该矿不久的时段里,该矿因井巷塌陷致人死亡。死者是尉庄乡山水村北鹿组居民尉全虎,遇难后尉全虎被运到稷山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记者再来到该矿时,该矿的井口用木板虚掩着,矿井外再也不见矿工的身影,也找不见矿难事故的任何蛛丝马迹,显然该矿已停止了非法生产。后来从知情人口中才了解到:矿上计划出二十万元赔偿金私下了结此事,而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三十万元,乡政府出面调解还未有结果。可这血的教训并未能唤醒尉庄乡这几百家“黑”矿井的安全防患意识,出事的这家停了,周围的“黑”矿井依旧在安然无恙地进行着非法生产。
几经周折,记者于4月24日在尉庄乡见到该乡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其言称他什么事都知道,有什么问题问他就行,当提到山水村发生的矿难事故时,他却改口说他什么都不知道,并说乡长去县城开会了,所有情况只有乡长一个人知道,勉强之下才告知了乡长贺伟科的手机号码,可该号码无论记者怎么拨打都没人接听。山水村的村民面对记者的采访更是讳莫如深,守口如瓶。如此以来,事故隐瞒还真粉饰了尉庄乡政府在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违规行政,但谁敢保证这些非法矿井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年”内就不再酿造出新的悲剧呢?
官煤勾结,只能让尉庄乡的私挖滥采现象杜而不绝,事故隐瞒,便会让非法矿井淡漠了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每起矿难事故都会给和谐社会带来一份不和谐的因素,但愿尉庄乡政府和当地的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能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我们将对此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关于发展中国法制新闻网特约通讯员和约稿的函
by:soubing(游客) - 2008-5-9 18:36:22
你们的网站怎么投的稿件总不发表呢